《中华群众共和邦母婴保健法》婚前医学检验规则是否具有强制性
2025-11-03 04:10:31
问:有些媒体报道,“因为婚检率低落导致再造儿出生缺陷率上升”,“提倡光复强制性婚检”。是否“光复强制性婚检”涉及《中华公民共和邦母婴保健法》划定的婚前医学检验是否具有强制性的题目。《中华公民共和邦母婴保健法》划定:“经婚前医学检验的,医疗保健机构应该出具婚前医学检验证实。”“男女两边正在成婚备案时,应该持有婚前医学检验证实或者医学审定证实。”一种成睹以为,对该法划定的男女两边正在成婚备案时应该持有婚前医学检验证实,应该分析为成婚备案的大局要件,是以具有强制性;另一种成睹以为,该法固然划定男女两边正在成婚备案时应该持有婚前医学检验证实,但并没有划定对未持有婚前医学检验证实的不予备案,所以不具有强制性。
以上两种成睹,哪一种成睹适应《中华公民共和邦母婴保健法》立法本意,请予函示。(某法制办 2005年3月22日)
答:《中华公民共和邦母婴保健法》第十二条划定:“男女两边正在成婚备案时,应该持有婚前医学检验证实或者医学审定证实。”这是任务性的功令划定,自身具有功令的强制性。目前存正在的婚检率低落题目,要紧是功令施行中的题目。
相闭婚检题目,功令、行政规矩之间是互相衔尾的。正在实行婚前医学检验的区域,婚姻备案陷坑正在治理成婚备案时,应该施行《中华公民共和邦母婴保健法》的相闭划定,并遵从《〈中华公民共和邦母婴保健法〉践诺主见》第十六条的划定,“检查婚前医学检验证实或者《中华公民共和邦母婴保健法》第十一条划定的医学审定证实”,遵从婚姻备案条例第七条的划定,对成婚备案当事人“询查相干情景”,发觉有《中华公民共和邦母婴保健法》第九条、第十条所列景况的,应该暂缓备案,劝其暂缓成婚。 (2005年3月28日)